收到一張超過半年的罰單裁決,實在很莫名其妙。
不知道有人會跟我一樣寫司法狀去提出異議
反正寫好了,貼上來給需要的人參考。
不過內容都是用google自行摸索的,也還不知道結果如何。
所以不負任何正確性上的責任。

 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 聲明異議 

案號

96年度 嘉監南字第 裁74-AEU511352

承辦股別

 
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

 

 

稱謂

姓名

 依序填寫: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居所、就業處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位址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

聲請人

王大明

身分證字號(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):

性別:    生日:     職業:

住居所:

郵遞區號:   電話:

傳真:無

電子郵件位址:

送達代收人:(這個是指有聘請律師的情況)

送達處所:

 

聲請人王某某對於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,於民國96328

所裁定之嘉監南字第 裁74-AEU511352號,提出異議。

理由: (這邊的內容照你的案例來寫,可自由發揮)

聲請人於民國95619於台北市承德路四段騎乘機車未兩段式左轉

,為交警所舉發﹔其後罰緩是否已繳納已印象模糊,之後也未曾收到相關

舉發單或裁決書,直至96328收到該違規裁決書,裁罰壹千捌百

元整。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:

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,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,或未依規定到

案聽候裁決,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

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,逕行裁決之。」此裁罰日期明顯

超過該條文所載之期限。

原罰緩印象中為六百元,在時隔9個月,期間又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,裁

罰加重至最高金額,實有失公允,故此對此裁罰內容聲明異議。

聲請人乃奉公守法之公民,如有罰緩通常皆盡速繳納,該項違規也僅只該

次,而聲請人之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,均未曾變更且有人可收信,故聲請

人認為,不應究責於我方而給予此裁罰。如裁罰機關可提出原舉發單金額

即為壹仟捌百元,且確實未繳納,且曾寄送相關通知之已送達或未送達之

證據,則聲請人願接受該裁罰。但如為裁罰機關之作業因素而導致沒通知

到,或處理時效逾期的話。則請法院再斟酌情節給予合理之裁罰結果。

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  公鑒

證物名稱及件數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一件

中華民國  年    月   日

具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撰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eaves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